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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粒体荧光染色剂
2025-04-04 07:29:11 作者:百老汇官网入口 阅读量: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客观□□□□、直接证据较少,易存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因未成年被害人心智不健全□□、性防卫能力低,陈述反复问题常有发生,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有别于性侵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围绕被害人陈述可信性,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关系,以及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排除诬告陷害可能,进而认定违法犯罪事实。

  2024 年5 月,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相关数据显示,检察机关2023 年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有所上升,其中起诉罪□□□、猥亵儿童罪占㊣比过半。[1]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在面对性侵犯罪时往往难以有效保护自己,案发后不一定能准确描述被侵害经历,进而影响案件的调查取证。同时,性侵犯罪本身极具私密性,证明侵害行为的相关证据容易灭失,在证据审查工作上也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保障案件调查取证的质量,提升证据的证明力,是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关键。本文以一则被告人不认罪的性侵未✅成年人上诉案件为例,讨论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如何综合全案情况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进而查清案件事实有效指控犯罪。

  2021 年8 月28 日,被害人秦某某(女,2012 年2月出生)到黄某某家中玩耍,期间黄某某将秦某某叫至其房间内并脱掉二人裤子,用嘴舔弄秦某某,后又用生殖器磨蹭□□□□、插入秦某某。当日下午6 时许,秦某某返回自家并将遭遇告知妹妹秦某甲和哥哥秦某乙。同年9月21日,秦某某父母得知此事后报案。9月22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9 月30 日,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黄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0 月1 日,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公安机关未将本案重新提请批准逮捕,2022 年6 月,检察机关重新审查案件,认为黄某某可能涉嫌犯罪,遂于同年8 月先后两次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最终认定黄某某确实存在奸淫的犯罪事实。9 月21 日,检察机关以黄某某涉嫌罪通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逮捕。9月23 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2 ✅月9 日,检察机关对黄某某提起公诉。12 月31 日,一审法院以黄某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 年。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 年3 月17 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本案自案发至判决结案间隔近2 年时间,案件办理面临被害人报案不及时□□□、言词证㊣据出入较大□□□、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等难题,这也是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常遇到的问题。以本案为例,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进而认定犯罪事实以实现对㊣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

  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报案不及时是较为突出的问题。因为年龄小□□□□、缺乏性防卫能力等原因,未成年人在遭受不法侵害后不知甚至不敢告诉他人,进而未能及时报案,致使错失搜集关键证据的最佳时机。[3]如嫌疑人□□、被害人的体液(□□、唾液□□□、血液)以及可能的伤口组织等,这些生物物证包含着DNA 信息,对于确认嫌疑人身份至关重要。同时这些物证又具有时效性,如果不及时收集,极有可能会受到污染甚至灭失。又如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工具✅痕迹等,这些痕迹物证能及时确定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作案手段以及可能的接触对象,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些痕迹也会㊣受到毁坏。本案中,秦某某述其于2021 年8 月28 日遭到黄某某侵害,但却于同年9 月21 日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受侵害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近一个月,犯罪事实查明的及时性受到影响。另外,虽然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展侦查,但因为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秦某某被侵害时所着衣物已被多次清洗,体液□□、伤口组织等生物物证已无法提✅取,侵害现场更是难以还原恢复,导致可以证明实施侵害的关键证据较少,极大增加案件的办理难度。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一直是备受关注且复杂的问题。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数情况下仅有被害人与嫌疑人在场,除二人所述外,其他直接证据较少,故被害人陈述㊣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然而,因为被害人年纪小,记忆力和表达能力有限,容易出现对案发时间□□□、地点□□□□、受侵害次数等细节描述不准确情况。[4]同时,被害人在被侵害后的心理状态,如对侵害行为的恐惧或羞耻,也可能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部分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责任,会有意隐瞒犯罪事实甚至作虚假供述,进而出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本案中,秦某某述其当天回家后✅曾将被侵害经过告诉秦某甲和秦某乙,但根据当时秦某某和秦某乙所作笔录,就秦某某回家的具体时间出现了上午和下午两种说法,而且秦某某是否系单独回家,二人所述也无法印证。此外,黄某某始终坚持自己从未有过奸淫行为,供述其与秦某某见面接触的日期也与秦某某所述相差近一个月。该几处矛盾,导致✅案件在审查之初存在较多疑点。

  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鲜有证人在场目击案件发生经过,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言较少。被害人遭受侵害时往往年龄较小,又涉及个人隐私,更多时候仅会向父母或者身边亲友讲述被侵害经历,这些证人所作证言基本来源于被害✅人转述,缺乏独立的信息来源,证明力有限。[5]因被害人与父母□□□、亲友之间身份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存在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有待分析采信。而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触及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观,被害人亲属更容易受到情感因素影响,进而倾向于保护被害人,夸大被侵害事实,使得证言的真实性有所降低。再者,如若证人也是未成年人,其证言也会因为年龄□□、认知能力□□□□、生活经验等因素受到限制,较难准确理解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无法像成年人一般理性地表述事实,使得证㊣言的证明力较低。本案中,关键证人均是被害人近亲属,且是未成年人,其证言中关于侵害内容均来源于被害人转述,部分关键事实还与被害人陈述有较✅大出入,导致证言的证明力整体较弱。

  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询问被害人被侵害经过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考虑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如何在询问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对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巧妙且有针对性地询问,是办案机关需注意且应遵守的。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询问被害人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第一,案发时秦某某仅9 岁,公安机关未充分考虑其身心状况和大脑接受能力,没有使用符合其年龄认知的表达方式,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有待商榷。第二,秦某某述其当日到黄某某家的具体时间与秦某乙所作证言有较大出入,针对该细节公安机关未进一步核实,使得二人所述时间无法印证。第三,公安机关在询问秦某某期间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至检察机关审查矛盾笔录时较难形成有效依据,询问程序存在瑕疵。第四,秦某某述其曾把被侵害经过告诉过秦某甲,但公安机关未对秦某甲进行询问核实,进而缺少一份关键的证人证言。

  如前所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性质特殊,易遭遇诸多证据瓶颈。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准确把握证据审查标准,提升在案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犯罪事实。

  审查被害人陈述,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办理成年人案件的标准予以审查。[6]即使嫌疑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但案发过程自然,被害人对事物特征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内容合乎情理□□□、逻辑,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并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在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后,应当采纳被害人陈述,认定案件事实。

  1.案发过程自然客观,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本案案发是因秦某某和秦某乙在一次兄妹间争吵后,秦某乙将秦某某被侵害经历告诉父母,父母随即报案。考虑到秦某某被侵害时年龄尚小,事后害怕告诉父母符合常理,但父母在得知后选择第一时间报案,是人之常情,整个过程自然客观,无明显可疑之处。而判断被害人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可能时,要考虑双方是否曾存在矛盾纠纷以及纠纷类型□□□□、大小,按照社会公众的伦理道德,进行判断分析。本案中,黄某某多次在供述中提到,其曾与秦某某一家因涉嫌传销□□□□、地皮风水□□、疫情防控等事情产生过矛㊣盾纠纷,对方为打击报复才指控其。对此,承办人补充询问了秦某某的父亲,其承认两家的确有过分歧摩擦,但表示均是鸡毛蒜皮小事,且两家又有亲戚关系往来,不可能将此上升到深仇大恨而去诬告陷害,影响女儿声誉。承办人又补充询问了当地村委干部,审查两家街道邻居韦某的证言,该二人均未听闻秦某某一家在平时生活中与黄某某以及周边邻居有过矛盾纠纷,而且秦某某的父亲平时为人友好,与他人无明显结仇情况。倘若秦某某的父亲为诬告陷害他人而编纂自己亲生女儿遭受性侵,不但会有损自己声誉,也明显违背了常人的道德观念,不符合常理。综上,秦某某一家虽与黄某某家存在些许邻里矛盾纠纷,但无明显报复陷害理由,按正常生活观念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

  2.被害人陈述含亲历性内容,可信度高。对于年幼的未成年人而言,能完整□□□□、准确地回忆被侵害次数和被侵害时间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当案件发生的时间比较久远或是有多次侵害的情况下,对于成年人而言未必都能准确描述。因此,审查被害人陈述应当放宽印证的标准,只要被害人所述内容符合其年龄和身心发育特点,非经✅历不可知的,对于部分细节,应当允许被害人存在陈述不完整或些许反复的情况线粒体荧光染色剂

  秦某某曾向公安机关作出三次陈述,在第一次陈述中仔细描述了黄某某对其实施侵害的具体动作,如“部”“放到”“磨蹭”等。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询问中,秦某某再次提及被侵害经过,如“用手和尿尿的地方碰我的隐私部位”“他用尿尿的地方伸入我尿尿的地方”“用嘴巴碰过”等。虽然间隔1年时间,但秦某某两次描述被侵害经过基本一致,均提及了㊣黄某某用嘴巴□□、生殖器触碰隐私部位这一细节。此外,秦某某还提及了被侵害时的其他细节,如脱掉两人的衣物□□□□、实施侵害的前后动作顺序□□□□、被触碰隐私部位时的感觉等。结合秦某某自身年龄和认知能力,若非亲身经历,其所述被侵害细节难以编造,所述内容可信度高,应当予以采纳。[7]

  3.运用客观事实排除被害人陈述疑点。针对秦某某与黄某某□□□□、秦某乙所述几处关键细节有较大出入的问题,承办人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年龄和身心特点,对被害人□□□、证人再次进行了询问,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增强了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第一,秦某某与黄某某就案发日期描述不一致的问题,检察机关决定采纳被害人陈述,认定案发日期为2021年8 月28 日。在黄某某的供述中,其表示秦某某于2021 年9 月21 日到过其家中玩耍,但未有过奸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在秦某某的陈述中,其表示是在2021年8 月28 日到黄某某家中,后被黄某某叫至一房间内实施侵害,当日回到自家后将事情告诉了秦某甲和秦某乙。对此,承办人分别询问了秦某某□□、秦某乙□□、秦某甲,其中秦某某□□□、秦某乙明确表示,其能记清案发日期系因当时临近开学,且当日正值学校报名,故对案发日期有着清晰记忆,两人所述可以相互印证。此外,秦某某在陈述中还提及当日被侵害时所着的衣物,也与黄某某所述一致,侧面增强了秦某某陈述的证明㊣力。第二,秦某某与秦某乙就秦某某回家时间描述不一致的问题,检察机关决定综合采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认定秦某某回家时间是8 月28 日下午6 时许,临近晚饭时间。秦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中提及,其是在案发当日9 时许到黄某某家玩耍,后被黄某某侵害。但秦某乙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中表示,秦某某于8 月28 日下午3 时许出门,6 时许回到家中。对此,承办人再次询问核实,秦某某作出解释,表示其是中午到黄某某家,临近晚饭时回家,原先所作陈述有误。而在秦某乙□□□、秦某甲的证言中,二人均表示秦某某是在下午回家,与秦某某所述一致,可以相互印证。第三,秦某某与秦某乙就回家经过描述不一致的问题,检察机关决定综合采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认定秦某某系单独回家。秦某乙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中表示,案发当日因在家未看见秦某某遂出门寻找,后在黄某某家附近将其叫回。而秦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中,未提及回家的具体经过,秦某乙是否叫其回家并不明确。对此,承办人补充询问了秦某某□□□□、秦某乙□□、秦某甲,其中秦某乙和秦某甲表示,当日二人均待在家中,看见秦某某从外跑回,秦某某也明确表示自己是单独回家,回到家时秦某乙正待在家中一楼。此外秦某甲□□□、秦某乙还提及秦某某回家时二人分别在玩手机和看电视,所述细节一致,侧面证明了秦某某系单独回家,增强了秦某某陈述的㊣证✅明力。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围绕原案疑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询问,收集到关键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同时结合原案证据材料再次分析,对存在疑点逐一作出合理解释,增强了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在直接证据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充分挖掘间接证据与被害人陈述之间的印证关系,围绕被害人陈述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8]本案中,被害人陈述的侵害事实有两方面证据印证:第一,秦某某指认出受到侵害时所处的房间。在补充询问过程中,承办人将公安机关拍摄制作于案卷中的黄某某家庭结构布局的照片给秦某某辨认,秦某某指出其中一房间系其受到侵害时所处房间,黄某某也承认该房间系其所住。虽然该辨认未形成笔录作为证据使用,但询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存在引诱□□、欺骗等误✅导,秦某某系单独指认,可以间接证明其极有可能到过该房间并且遭受过某种特殊经历,进而能从复杂的房间结构布局中指认出受到侵害时所处的位置。第二,秦某某有损伤的疾病证明。本案案发后,秦某某按照公安机关办案要求,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其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中显示,秦某某外阴处有擦伤,处女膜见破损。考虑到秦某某案发时仅9 岁,系小学生,按照社会公众的认知,该年龄段女童除非遭受奸淫等性侵外,因正常生活而导致损伤的可能性不大,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更是微乎其微。此外,也没有其他关于秦某某在案发前曾遭受过损伤的案外证据材✅料,秦某某报案指控黄某某对其实施侵害后,配合去医院检查并发现损伤,指控侵害与损伤有较大关联,可进一步证明黄某某奸淫的犯罪事实。

  在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齐某□□、猥亵儿童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同学证言虽然是传来证据,但其是在犯罪发生之后即得知有关情况,因此证明力较㊣强。[9]本案中的关键证人秦某甲□□□□、秦某乙虽是秦某某的近亲属,转述的顺序□□□、详略和时间均不同,但转述的核心内容基本一致,二人在各自证言中对秦某某被黄某某侵害一事均有提及,并就被侵害细节与秦某某所述一致,可见证人没有刻意作出有利于被害人的虚假证言。同时,承办人在对秦某乙进行询问时,其行为表现得较为羞耻,尤其是在描述秦某某被侵害的具体经过时有明显的排斥和不适,透过行为状态,可判断其捏造事实的可能性较小。此外,虽然秦㊣某甲□□□、秦某乙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但证据本身转述次数少,彼此间无明显出入,可靠性强,对于关键事实的认定可以起到加强印证的作用。[10]

  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必要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案件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解决证据之间的矛盾冲突,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充分□□□、有效地指控犯罪。本案案发以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开展侦查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黄某某,但基于✅当时证据材料较少,且秦某某与黄某某□□、秦某乙就几处关键事实在描述上有较大出入,导致全案存在较多疑点,仅根据当时的证据材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难以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遂于当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送达公安机关,后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公安机关未将本案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承办人决定重新启动审查。考虑到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再次询问可能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次生伤害,但为了确保查清案件事实,精准有力指控性侵犯罪,有效保护□□□、救助被害人,承办人最终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先后对被害人和关键证人进行补充询问并同步录音录像,共收集到5 份言词证据,同时结合原案证据材料重新梳理,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能够对案件疑点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黄某某奸淫秦某某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罪重新提请逮捕,后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对于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主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增强对案件核心证据和关键证据的亲历性审查,排除证据是否存在虚假可能的怀疑,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的证据链条,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把“强化法律监督质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职能要求贯彻办案始终,审慎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潜在影响,高质效办好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依法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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